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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8/08 点击量:0

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第一部分 增值税

  (一)鼓励教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3.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鼓励体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8.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9.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赞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10.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11.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12. 对北京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

  13. 对北京冬奥组委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14. 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15.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17.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8. 对国际残奥委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9.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1. 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22. 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23. 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24. 从事奥林匹克有关服务的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5. 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26. 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27. 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8. 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取得符合条件的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29. 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30. 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32.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33.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符合条件的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34.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35.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6.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7.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8.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39.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40.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符合条件的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1.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42.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按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3. 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鼓励文化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44.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45. 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46.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47. 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49. 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0.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1.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52.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53. 科普单位及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4. 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55.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鼓励文化发展即征即退政策

  56.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57.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五)鼓励文化发展先征后退政策

  58. 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

  59. 印刷、制作业务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第二部分 消费税

  60. 对北京冬奥组委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

  61. 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62.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63.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64.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65.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66. 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第三部分 车辆购置税

  67.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

  6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优惠政策

  69.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7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71.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7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75.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76.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77.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9.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企业所得税

  80.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1.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2.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3. 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84. 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部分 个人所得税

  85.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6. 取得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部分 财产和行为税

  87. 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88.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9.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90.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1.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92. 图书、报纸、期刊等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七部分 非税收入

  93.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94.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