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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留意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3/11/13 点击量:0

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留意涉税风险

近日,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的发布,在社会上再次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纷纷为此表示点赞。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至此公告的发布,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连续跨度已达9年,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无疑对居民就业积极性的提高、促进消费带来正面影响。

  按照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适用月份税率表进行计算;另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以综合税率表进行计税。此两种处理方式下最终将实现一个最低税负的目的,而最低税负取决于收入因素和各类扣除因素且存在一个临界点。为了更加规范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建议将规避以下四个涉税风险作为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

  一、风险前置

  1.此政策只针对居民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并入的是“当年综合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有居民纳税人存在综合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不存在综合所得纳税问题。。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原则,即发放时间。因此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类型、业务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建立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考核标准及发放规则,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时间。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有明确的定义,同时也对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1)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年用几次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优化工资薪金制度,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就尤为重要,需要企业结合上述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重视工资发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案例示范

  通过以上自我风险排除,以案例释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两种处理方式及实际税负的产生过程。

  全年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两种方式哪个更划算、相差有多大?由于个人情况千差万别,两种计税方式哪种好,其实并不绝对,建议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登陆手机个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进行测算,比较后选择更加划算的方式。

  【例1】小王全年工资10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2万元。在年度汇算时,缴税方式有两种选择:

  一是将2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600元(20000×3%),10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2万元后,应纳税600元(20000×3%),合计应纳税1200元。

  二是将2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和10万元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2万元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应纳税1480元(40000×10%-2520)。

  此案例中两种方式下,小王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比并入综合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280元。

  【例2】小刘全年工资10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9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3万元。在年度汇算时,小刘若选择全年奖单独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8790元(90000×10%-210),10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3万元后,应纳税300元(10000×3%),合计应纳税9090元;

  若小刘将年底奖金与日常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3万元后,应纳税7480元【(100000+90000-60000-30000)×10%-2520】。

  此案例下小刘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比并入综合所得多缴个人所得税1610元。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整体表现为橄榄形状态,中等收入群体占有相当的比重,对促进国内消费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优惠政策的延续有助于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为进一步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激活国内消费市场将产生积极影响。为此,作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要以排除税收风险为前提,进行规范化享受税收优惠的主动遵从操作,踏踏实实提高可支配收入,从而实现提高收入,到刺激消费、带动经济,进而提高收入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