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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征“海外富人税”?

发布时间:2024/10/23 点击量:0

中国将征“海外富人税”?

 

中国将征“海外富人税”?律师:政策法律一直都有,全球征税大势所趋
近期,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的传闻引起国内外关注。据第一财经了解,我国“全球征税”一直有政策依据,但执行力度有限。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相关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设有6年“豁免期”,当前距离首次到期时间渐近。
不过,从现有文件来看,针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无具体细则,近期传闻中的“中国要对全球范围内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征收税”“1000万美元是门槛”“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被波及”等信息尚无权威依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相比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已有较为完备的相应制度,我国在境外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2020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具体执行做好了制度准备,在当时就已引起过一轮关注。但她也提到,我国过去在具体落实方面并不严格,主要考虑可能是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等。
不少税法人士认为,一国对应税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中国跟进国际做法或只是时间问题。肖飒表示,未来若我国也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征税,也要考虑可能面临的部分应税居民通过转换国籍、资产转移等方式避税的问题。
全球征税已有法律制度基础
第一财经注意到,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一则个税汇算服务与风险提示案例中强调,境外所得要申报,切勿隐瞒存侥幸,并明确了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根据2018年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前者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居民个人无论从境外还是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或是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并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至境外,理论上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确列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并要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境外所得征税给出了部分“豁免权”,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为了落实上述两个法律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下称《判定标准》)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称“3号文”),前者对上述《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豁免权”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后者则对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报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前文提到的税务总局通报的案例显示,小何被某境内企业外派至国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该企业都向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信息。年度汇算期间,该单位提醒小何应就其境外收入在国内申报个税,但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外派时间长且不可能被发现,于是没有办理境外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比对时发现,小何有几十万元的境外所得没有申报,向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小何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单位知道了他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也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6年“豁免期”临近到期
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早在2020年3号文出台的时候,相关话题就曾引起过一轮关注。此次再现传言的起因还不清楚,但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该政策如果严格执行将很大程度影响到我国在海外有资产的高净值人群。
事实上,3号文中关于境外所得概念、应纳税额、抵免税额及限额计算方法、免税或减税范围、申报对象等已较为详细,但近期传言中的“1000万美元以上起征税”“20%税率”等没有明确规定。肖飒表示,这也与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地执行对境外个人所得征税的相关规定有关。
根据《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6年周期及周期内的居住连续性是一个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谓的“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无住所个人连续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7年开始将要为境外所得纳税;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条件中断,则第7年继续免缴个人境外所得税。
大势所趋但细则未定
尽管3号文明确,文件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但肖飒告诉第一财经,我国对于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过去落实不严格,一方面是因为前述“豁免”条款,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
“从国际来看,其实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对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征税的相关制度,并且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并执行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提出的‘AEOI标准’,并通过CRS共享应税居民的相关财产信息。”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
“AEOI标准”全称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包括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CRS(通用报告标准)两部分。其中,MCAA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CRS则是规定金融机构识别、收集、申报外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给本国税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程序,被视为一个全球征税系统。
肖飒说,基于上述协议范本和报告标准,主管机构通过CRS收集的信息以MCAA约定的方式在不同国家主管机构之间共享,达到打击利用资金出境逃税的目的。她的团队近期在一则文章中举例子说: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有一天去英国,存了一笔钱并用这笔钱买了一只股票,结果大赚,那么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就有义务把中国人存款、购买股票的信息披露给中国的税务监管机关。
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42个,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落实MCAA约定并实际实施)的辖区则已经达到105个。根据CRS标准,居民个人境外机构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均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监管机关。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国际标准,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订了《雇佣法》,并规定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实施了专门针对美国应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资产财务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已按照这个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
在不少税法人士看来,基于税收理论和国际趋势,中国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肖飒也表示,中国现在只是走在发达国家后面,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来真正落实该项税收制度只是时间问题。她的团队也在近期提到,两个多月前就接到客户咨询,对方表示因风险隔离需要,多年来有大量资产通过多渠道转移到国外,不久前疑似收到了税务机关的“约谈”通知。
存在哪些抵免空间?
在3号文中,所谓个人境外所得主要分为八大类,主要包括劳动、知识产权、财产转让等。
 
在税收抵免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也明确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条款,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了上述抵免限额和时间期限要求。
3号文也对抵免条款进行了细化,并给出了具体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文件第五条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目前来看,征税难度是比较大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居民(高净值人群)有可能通过转换国籍、将资产迁入CRS覆盖范围外等方式规避纳税。”肖飒说。不过她也强调,居民仍有合法的避税方式可选,但具体需要结合收入来源具体分析,建议大家还是认清趋势、学习知识、依法纳税。
对于征税影响,她的团队从宏观角度分析称,比照2013年法国实际税率75%的“特别富人税”所产生的影响,对富人征税可以在短期内一定程度平息社会对贫富差距、经济不振的不满情绪。但长远来看,确实也导致法国发生了资本和高净值人群外流的情况,但考虑到我国国情与法国不同,相关利弊还需要长期观察。
中国将征“海外富人税”?
相关报道——
中国开始全球征税,富豪将无处可逃!
安提瓜        2016.1.31
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截至2015年12月21日,共有78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议。另外,截至2015年12月11日,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即未签署《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只有19个国家)。5年前,大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税务信息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是大势所趋,且改变了国际税法近百年建立的规则。但没有想到,中国这么快就签署了《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1、意味着什么? 中国开始全球征税,富豪将无处可逃!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绝大多数都包括情报交换条款。但是,它们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实际征管能力的“利齿”—这些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非自动),并且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其作用非常有限。
但是,中国最近签署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将会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这是国际税务历史上的一次变革,是在G20推动、OECD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的国际税务秩序。其将赋予参与国家的税务机关与跨境逃避税斗争以“利齿”。“打蛇要打七寸”,金融机构就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中的“七寸”。这是OECD借鉴了美国境外账户法案(FATCA)从金融机构抓起的智慧。
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nguilla, Argentina, Barbados (巴巴多斯), Belgium (比利时), Bermuda (百慕大),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 Bulgaria,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 Colombia, Croatia, Curaçao, Cyprus (塞浦路斯),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ominica, Estonia, Faroe Islands,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ibraltar, Greece, Greenland, Guernsey (根西), Hungary, Iceland, India, Ireland, Isle of Man (马恩岛) , Italy (意大利), Jersey (泽西), Korea, Latvia,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ithuania,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exico, Montserrat, Netherlands (荷兰), Niue,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圣马力诺), Seychelles (塞舌尔),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weden, Trinidad and Tobago,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United Kingdom (英国)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lbania, Andorra, Antigua and Barbuda, Aruba,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ustria, The Bahamas (巴哈马), Belize, Brazil, Brunei Darussalam, Canada (加拿大), Chile, Cook Islands (库克群岛), Costa Rica, Ghana, Grenada, Hong Kong (香港地区),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Israel, Japan (日本), Kuwait, Marshall Islands, Macao (澳门), Malaysia (马来西亚), Monaco (摩纳哥), New Zealand (新西兰), Panama, Qatar, Russia,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与尼维斯), Samoa (萨摩亚), Saint Lucia,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udi Arabia, Singapore (新加坡), Sint Maarten, Switzerland (瑞士), Turkey,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联酋), Uruguay
与美国的情报交换,为中美已经原则性签署的FATCA (美国境外账户法案) 协议所涵盖。
2、哪些信息需要交换?
OECD发布的统一报告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用300多页的篇幅规定了哪些信息需要交换、如何交换以及相关的尽职调查等。
简言之,对中国个人来讲,下列信息需要交换:
姓名, 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可以交换但不是必须)
税务居民所在地
账号
税务登记号码 (TIN)
年末账户余额和价值
利息, 股息
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
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3、情报交换有无门槛、漏洞?
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是国际社会与跨境逃避税斗争而编织的巨网。如此巨网,有漏洞在所难免。而利用这些漏洞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为。比如,纳税人可以选择将资金转移到没有进行情报交换的国家和地区,但是,该大网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秩序。一旦将资金转再次回到情报交换涵盖国家的金融机构,将非常困难——此时,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将会进行非常严格的反洗钱调查。而负责制定国际反洗钱标准的FATF,已在2012年建议将逃避税(tax offences)作为反洗钱的前提。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瑞士、香港、新加坡等都颁布了规定对FATF的建议进行落实。
4、税务居民身份?
在金融机构决定情报交换的具体国家时,个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至关重要。因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将决定税务情报向哪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无论是在香港、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开设,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
然而,中国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又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有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均被视同中国税务居民。基于此,所有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均有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尽管户籍与护照并非一一对应)。根据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当中国个人同时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居民时,则要借助复杂的税务居民分配规则(Tie-breaker rule)来判定个人最终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归属。
本文不去探讨这些细致的技术问题。但可以得出的一个初步结论是,所有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都有可能被情报交换所涵盖、而主动提交到中国税务机关。
5、未申报境外收入的法律后果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所得进行征税,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一直以来的一个非常明确的原则。因此,认为中国税务机关现在才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是错误的。中国个人的境外所得未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更多是一个实践中税收征管能力的问题。在多边税务情报交换之前,中国税务机关由于难以获得中国个人的境外信息而无法对其进行追缴。
多边税务情报交换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自动获得与中国个人的境外账户信息。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如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因而未在中国纳税,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叫“偷税”,须就未申报金额缴纳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须就未申报金额每年缴纳大约18%的滞纳金。而且,这些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税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对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金额等可能会做出不同规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尽管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6、境外财富架构筹划,一个新命题
与俄罗斯高净值人士相比,中国高净值人士个人境外财富架构筹划还处于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很多时候,中国高净值人士个人境外财富架构筹划是一个伪命题。这是因为很多中国高净值人士还依赖于离岸××(公司、信托、基金等等)的保密性而认为没有必要开始个人境外财富架构的筹划,或者简化为一个“我在境外的资产是设立信托好呢,还是基金(Foundation)好呢?”的问题。
由于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拥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将不得不考虑其税务遵从的问题。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的筹划。除非一个国家采取对公民进行征税(如美国),个人持有的护照只是在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的一个考虑因素。在很多情况下,更重要的因素是纳税人实际居住的地点和居住时间。换言之,是“枕头”而不是“帽子”在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更加重要。如果一个持有Antigua and Barbuda(安提瓜和巴布达) 或者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与尼维斯)的护照,恐怕没有金融机构认可其是该国的税务居民。
税务领域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已经冲破传统的离岸生态。个人财富将会在阳光下进行重组,也会带来个人境外财富架构筹划的契机。
7、新的全球税收协议下终级税收解决方案—加勒比自由贸易区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作为打击国际避税、反有害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有了实质性发展。 BEPS行动计划的出台,标志着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这意味着在开曼群岛、BVI等传统避税天堂,税收将不再成为其吸引跨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驱动力。为了摆脱避税天堂的而带来的以美国、中国、俄罗斯为首的列强国家的国际制裁,这些国家纷纷提高税负水平到国际平均水平,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天堂。
如何在新的国际税收形势下从根本上解决税务问题,国外自由贸易区成为最佳的终极解决方案。虽然自由贸易区和避税中心两者概念不一,但是国外自由贸易区政策已经非常接近传统避税中心,两者能发挥同样的作用。而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自由贸易区相较更加安全且无风险。
以加勒比自由贸易区为例,通过改变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建立“自由贸易区”和“经济特区”,企业和个人税收全免。同时协助企业在所在国建立注册机构、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协助股东和董事取得所在国国籍、建立永久性住所和重要利益中心。通过改变公司和股东身份,避免被划入非税务和居民企业范围,将税务成本降到最低,同时重建公司股权结构、搭建国际公司构架、进行全球资产配置,进而以加勒比个人或公司身份进行全球投资,从而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
 
加勒比国际保险公司项目,加勒比商业银行项目是加勒比自由贸易区金融园区重点规划项目,正在发起中。目前还有部分稀有股权,投资即可成为国际金融公司股东,并可获得政府赠送的高贵的英联邦护照与身份,利用离岸银行或保险公司股东身份为个人资产全球配置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共享全球投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