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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涉税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涉税如何处理
前言 现如今,个人企业发展迅速,当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难免会考虑扩大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很多,通过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可以实现不投入现金流、资产等实物就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但其中的涉税风险您是否注意?今天我们就来总结一下通过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方式转增资本的涉税问题。
0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5】第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中明确“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满足条件的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述文件,虽然116号文中未指出不征税等特殊情况,但后2个文件也并未废止;作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形成很复杂,需结合其形成及来源分析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附案例分析。
0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明确指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了1、2点中的规定观点。
小必总结
综合法规条款来看,上述3种方式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方式均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案操作
但实务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下面列举一个案例给大家参考:
例如甲乙为原始股东,实收资本100万元,2人各出资50%;后新入股东丁投入资本200万元,50万计入实收资本,150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变更后甲乙丙各持股33.34%。1年后,公司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转增实收资本,甲乙丙3人是否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案例中,作者认为,甲乙股东实现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丙由于原始投资成本实际就是200万元,转增未给其带来实际性收益,故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股东自己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自身的转增事项时没有所得不应征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关于实务中遇到的其他情况欢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