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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总经理履职风险防范10个要点

发布时间:2024/07/04 点击量:0
新《公司法》下:总经理履职风险防范10个要点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根据新公司法新的规定,总经理在新的法律环境下需要关注和把握以下10个要点,以防范履职风险:
1、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总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经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比较常见的是在股东要求下,不由自主地采取虚构交易、非正常借款、资产转移、虚报费用、不公正的关联交易、参与财务造假,如虚增成本、减少收入等可能的方式。
2、股东抽逃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包括总经理对此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法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并引入了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这意味着总经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更加注意依法行使职责,避免滥用职权。
4、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并在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这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更加谨慎,以避免个人和公司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5、取消“执行董事”的影响。
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总经理在这种情况下将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
6、不设监事会的影响。
新法规定,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选择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总经理需要适应这种变化,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性。
7、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规则变化的影响。
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规则进行了明确,如股东会的一般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总经理需要熟悉这些新规则,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
8、关联交易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明确了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关联交易不当,如价格不公允、程序不透明、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等,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总经理而言,如果其在关联交易中未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或者明知交易不公平、不公允而仍然批准或实施,或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经理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非常谨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因不当关联交易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9、股东出资的规定变化。
新法对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形式等进行了修订,如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等。
总经理需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合规缴纳。
10、总经理相关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12)》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公司法的修订,将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加“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条款。
而这里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包含了总经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12)》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国有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其它有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犯罪。
另外,公司法的规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程序,作出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比如经过公司、企业同意的等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