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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示范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示范
一、增值税增量留抵政策的意义
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增加企业流动资金,鼓励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不断加大留抵退税力度。
二、增值税增量留抵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首先是适用全行业,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在适用全行业的基础上,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的期末留抵退税进行了特别规定,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并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增加了“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行业。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差异
(一)享常主体差异
1、对于全行业,要求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放宽了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条件,取消了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
(二)享常待遇差异
1、对全行业,要求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在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说明一年中用于计算的连续期只有二次。
2、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由于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可按月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三)允许退还税额差异
1、对全行业,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没有了60%的限定。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增量期末留抵退税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排除了M、C、D级的纳税人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五、增量期末留抵退税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城建税、两个附加的计税依据问题,避免了退回留抵税额后,产生新的销项无进项税抵扣而随征城建税、附加现象。
来源:税屋 作者:蔡诚 陈翔(舒城县税务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2019年9月的解析——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示范
实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最早一批满足条件的企业将在9月所属期(10月申报期)即可申请退税,本文将以结合案例解读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并对申报操作给予提示,以便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充分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红利。 1.适用条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由此,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销售不及时、大量购进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各种原因形成的增值税进销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在未来实现销售时可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逐期积累了大量留抵税额未能及时抵扣从而造成企业产生巨大的税收负担、影响企业资金运转的问题,为深化增值税改革,为企业切实减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39号公告及其配套政策《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基本条件、计算口径、退税步骤等细节。
『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要将2019年 3 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税额,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与 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比新增的留抵税额。
最早满足(一)中所规定的情形是2019年 4 月至 9 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即4月至8月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且9月份的留抵税额比三月底的留抵税额大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注意,“连续 6 个月”的条件并不一定从2019年 4 月起算,2019年4月后的任一月份均可以作为起算点。这就提请未满足退税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注意,自9月份起,每逢月底都需要检查自己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尽早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红利。
对此,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末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0万元,表1是A公司2019年部分月份计提销项税额与认证进项税额的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A公司5月份增量留抵税额等于0,不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因此不能以4月作为起算点,而6月至11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11月(从6月起算的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A公司于11月底达到退税条件,A公司可于12月申报期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计算方法
『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有此可见满足条件当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并不是最终允许退还的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将本文将以案例形式进行讲解。
3.案例分析
生产型出口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自2019年9月30日之前的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也无偷税行为。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甲公司2019年3月至8月各月末的留抵税额(万元)如下表。
2019年9月甲企业销项税额75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当月无进项税额转出,无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月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为35万元(所属期为8月份,申报期为9月份)。
(一)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根据上述信息甲公司可填列9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如下表所示,篇幅所限,仅截取部分申报表。
由申报表行次间逻辑关系可知,甲公司9月份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75万-(进项税额200万+上期留抵税额30万-进项税额转出0万-免抵退应退税额35万+应补缴税额0万)=19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195万-实际抵扣税额75万=120万元。
进一步可计算得,甲公司9月份相对于3月底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10万元(120万-10万)。由于甲公司2019年4月至9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9月份)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因此甲公司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甲公司4月至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项缴款书(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为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
故甲公司2019年4月至9月进项构成比例=850÷1000=85%
(三)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0×85%×60%=56.1万元。
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A公司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56.1万元增量留抵税额。填列的《退(抵)税申请表》截取部分如表3所示。
(四)退税次月增值税申报的衔接
『国税[2019]2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据此,甲公司10月份自税务机关退还的56.1万增量留抵税额,应调减10月份的当期留抵税额,即2019年10月的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由 120 万元变为51.4 万元(120-56.1)。在11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应将退还的留抵税额56.1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中,如表5所示。
(五)已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财政部并没有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由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在我国已有先例,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税〔2011〕107 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甲公司在10月底收到退还的留抵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单位 :元):
借 :银行存款 56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61 000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单独设立“应收留底税额退税”科目较为合适。即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